地政問答

問: | 土地所有權人不瞭解土地之所在,可否申請勘查?如何計收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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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土地所有權人僅需瞭解土地大略位置,其土地複丈費,比照法院囑託辦理查封欠稅人土地案件,依照基地號勘查費計收。以每地號計算,每單位以400元計收。 |
問: | 申請補登記「陽台」,規費如何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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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申請補登記「陽台」等附屬建物之建物位置圖,測量費免予計收,僅收轉繪費,平面圖測量費以每單位(50平方公尺)800元計收。 |
問: | 土地所有權人如何取得土地界址之坐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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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複丈,其屬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地政事務所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應註明土地界址之坐標。 |
問: | 建物所有權人因建物業已拆除,而欲申辦建物滅失登記,應檢附那些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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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1.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2.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4.建物勘查費400元。 |
問: | 土地所有權人或鄰地關係人對於原鑑界結果有異議,欲申辦土地再鑑界,應檢附那些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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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1.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 2.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繳納土地複丈費。 |
問: | 申請(一)地籍圖謄本(二)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三)閱覽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四)閱覽多功能地籍圖或數值圖庫系統之費用如何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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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1. 地籍圖謄本:電腦列印每張20元,人工影印每張15元。 2. 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電腦列印每張20元,人工影印每張15元。 3.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含土地資料及地籍圖):到所閱覽費每筆(楝)20元,限時5分鐘。 4. 閱覽多功能地籍圖或數值圖庫系統:收取規費每筆20元,限時5分鐘。 |
問: | 如何購買土地界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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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均有販售土地界標,鋼釘界標每支10元,塑膠界標每支60元。為提升為民服務,各地政事務所亦提供「土地界標宅配服務」。 |
問: | 未登記建物為申報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是否可申請複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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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未登記建物為申報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需要,得申請勘測建物位置。 |
問: | 申請土地鑑界是否可以立即知道測量日期及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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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申請土地鑑界本所收件後立即排定測量日期、時間並告知申請人。 |
問: |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如何換算坪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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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1公頃=3,025坪。1平方公尺=0.3025坪。1坪=3.3058平方公尺。 |
問: | 申請土地鑑界應繳多少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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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每筆每公頃為4000元,不足1公頃者,以1公頃計算,超過1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算。 |
問: | 請問我要辦理土地鑑界應檢附那些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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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共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之一申請即可。辦理時應檢附: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公有土地由使用人申請時,應附公地管理機關同意書或承租證明文件。 4、所有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申請時,應檢附戶籍證明文件並於申請書備註切結未拋棄繼承權。 5、祭祀公業土地,應檢附派下員證明文件。 |
問: | 如何申請土地複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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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申請人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狀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 其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申請人應於申請複丈時一併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標示變更登記。 另申請人於土地複丈時,應攜帶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到場指界並埋設界標。 |
問: | 申請人對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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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申請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 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另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 |
問: | 何謂分割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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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土地所有權人為因應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申請將一宗土地分割為兩宗以上,此種將實地新經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之測算作業,謂之分割複丈。其規費計收如下: 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另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 ,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至於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問: | 何謂合併複丈?申請合併複丈是否需繳納規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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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土地所有權人為提高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就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申請合併為一宗土地所為之測量作業,謂之合併複丈。 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故申請合併複丈免納複丈費。 |
問: | 何謂建物測量?其作業項目有那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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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建物測量,包括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複丈。 其意義為: 建物因新建、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就其位置、面積、基地號、門牌號等實施測量或勘查,謂之建物測量。 建物測量作業項目計有: 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增建複丈、建物改建複丈、建物滅失複丈、建物分割複丈、建物合併複丈、建物門牌號勘查、建物基地號勘查等。 |
問: |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之規費如何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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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規費計收如下: 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 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轉繪之,但每區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二百元。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 每建號新臺幣二百元計收。(不需測繪建物平面圖者適用) 建物平面圖之測量費: 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需測繪建物平面圖者適用)。 |
問: | 如何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有何簡化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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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實施建築管理之前建造之建物認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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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如建物位於都市地區內者,係指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日之前建造之建物;惟該地如依法實施禁、限建者,則應以實施禁限建之日為準。如其位於非都市地區內者,係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訂定發布日之前建造之建物。 |
問: | 申請土地鑑界,申購土地界標可否宅配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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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民眾申請測量案件時申購土地界標並繳費完竣後,可聲請「土地界標宅配服務」,由承辦測量員於複丈當天攜至會合地點,再由申請人簽收,解決民眾申購土地界標往來攜帶之不便,並提高民眾埋設土地界標意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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