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務

線上申辦好便利

實價登錄看過來

申請書表點過來

地政情報蒐集站

地籍清理沒問題

廉政專區

檔案應用

逾期未辦繼承
新興粉絲讚出來(開啟新視窗)

印鑑證明替代措施說明

圖說明如下

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印鑑證明,另有下列多項印鑑證明替代措施,供民眾於申請土地登記時選擇利用:
―、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辦。
二、設置土地登記印鑑。
三、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四、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

高雄市新興地政事務所 關心您

回首頁  上一頁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