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印鑑證明,另有下列多項印鑑證明替代措施,供民眾於申請土地登記時選擇利用: ―、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辦。 二、設置土地登記印鑑。 三、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四、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
高雄市新興地政事務所 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