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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辦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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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繼承登記範例

 分割繼承申請書範例

繼承系統表範例

 

 

 

 

 

 

◎申辦流程:

1. 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2.向稅捐稽徵處查欠地價稅、房屋稅→3.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4.領件

◎地政事務所處理期限:3天

◎申辦登記應附文件

應備文件

文件來源

(1)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向地政事務所索取。

(2)繼承系統表

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檢附。

(3)戶籍謄本正本(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現

        在之戶籍謄本)。

向戶政事務所請領(能以電腦處理者,得免提出)。

(4)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有拋棄繼承權時

        檢附)。

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法院聲請

(5)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文件(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

        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正、影本各一份。

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六個月內,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完納後,再向稅捐稽徵處辦理查註無欠稅。

(6)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被繼承人為他項權利人

        時,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

自行檢附(如無法檢附者,得由申請之繼承人出具切結書)。

(7)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正本按協議成 

        立時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貼足印花稅票)各一份

        (遺產有協議分割時檢附)。

由全體繼承人訂立,自行檢附

(8)印鑑證明或利用印鑑證明替代措施(遺產有協議分割時檢附)。

向戶政事務所請領

(9)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備註:

(1)遺囑繼承另依民法有關規定檢附證件。

(2)有大陸地區人民為繼承人者,應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辦理

◎應繳規費:

登記費:土地按申報地價,建物以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遺產稅價值之千分之一計徵。

書狀費:每張80元 。

※備註: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者,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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