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測量案件馬上懂專區
土地鑑界
1.填寫「土地複丈申請書」 → 2.繳費 → 3.當場排定測量日期、時間 → 4.實地複丈 → 5.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
◎法定處理期限:15天。
◎申辦「土地鑑界」應附文件:
◎應繳規費:每單位以新台幣4000元計收。〈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1公頃者,以1公頃計,超過1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10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制式土地界標總類: 1.各地政事務所均提供制式土地界標販售服務,如需購買可洽本所6樓8號櫃台收件人員。 2.本所提供「界標宅配服務」及「現場販售土地界標(限大小鋼釘)服務」,觀迎多加利用。
土地分割
1.填寫「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2.繳費→ 3.當場排定測量日期、時間 → 4.實地複丈 → 5.標示變更登記。
◎法定處理期限:15天。
◎申辦「土地分割」應附文件:
◎應繳規費: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800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者,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1公頃者,以1公頃計,超過1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10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制式土地界標總類及標格: 1.各地政事務所均提供制式土地界標販售服務,如需購買可洽本所6樓8號櫃台收件人員。 2.本所提供「界標宅配服務」及「現場販售土地界標(限大小鋼釘)服務」,觀迎多加利用。
土地合併
1.填寫「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2.整理成果 → 3.標示變更登記。
◎法定處理期限:15天。
◎申辦「土地合併」應附文件:
◎應繳規費:免納複丈費。 ◎外業測量:免赴實地複丈。
建物第一次測量
1.填寫「建物測量申請書」→ 2.繳費 → 3.當場排定測量日期、時間 → 4.轉繪或實地複丈 → 5.第一次登記。
◎法定處理期限:15天。
◎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應附文件:
◎應繳規費:
建物分割
1.填寫「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 2.繳費→3.當場排定測量日期、時間 → 4.實地複丈 → 5.標示變更登記。
◎法定處理期限:15天。
◎申辦「建物分割」應附文件:
◎應繳規費(實地測量):按分割後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800元計收〈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建物合併
1.填寫「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 2.繳費 → 3.當場排定測量日期、時間 → 4.實地複丈 → 5.標示變更登記。
◎法定處理期限:15天。
◎申辦「建物分割」應附文件:
◎應繳規費(實地測量):按合併前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400元計收〈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建物滅失(或部分滅失、基地號、門牌號變更勘查)
1.填寫「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 2.繳費 → 3.當場排定測量日期、時間 → 4.實地勘查 → 5.標示變更登記。
◎法定處理期限:15天。
◎申辦應附文件:
◎應繳規費: 1.建物全部滅失或特別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及基地號、門牌號變更之勘查費,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400元計收。 2.建物部分滅失,按未滅失建築改良物之面積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800元計收。〈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自用住宅勘測
1.填寫「建物測量申請書」→ 2.繳費 → 3.當場排定測量日期、時間 → 4.實地勘測 → 5.核發勘測成果圖。
◎法定處理期限:15天。
◎申辦「自用住宅勘測」應附文件:
◎應繳規費:未登記建築改良物,為申報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需要,得申請該建物之基地號勘查或勘測建物位置。申請建物位置勘測之測量費,依建物位置圖測量費計收。每單位以新台幣4000元計收(以整棟建築改良物為一計收單位)。申請建物基地號勘查,每單位以新台幣400元計收。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每單位以新台幣800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陽台補登
先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申請補發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如已有則無須申請),若竣工平面圖無「陽臺」文字註記,須洽市府工務局出具「陽臺」證明公文。 再⾄地政事務所申請陽台補登案件: ◎法定處理期限:15天(測量案件)。
◎申辦「陽台補登」應附文件:
◎應繳規費:位置圖測量費新台幣200元(轉繪),平面圖測量費新台幣800元(實測,面積50平方公尺以下),合計新台幣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