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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告期間:3個月
2. 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有異議時,請於公告期間內檢附合法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3. 公告事項正本:張貼本所公告欄
4.  公告內容摘要如下:
地籍清理登記
申請人 收件字號 地段 地號 建號 權利範圍 公告起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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