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案件跨所服務 本市地政局自開辦跨所申辦土地登記案件以來深獲好評,為期提供更多元便捷的優質服務,預訂本(108)年7月15日起增加開放跨所申辦土地登記案件項目(詳細內容如后),並開放繼承及剩餘財產分配登記案件,毋須至少一筆標的為受理所管轄限制,俾利未來民眾及地政士申辦案件有更大之便利性及選擇性。 開放跨所登記項目:登記案件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得跨所申辦: (一)涉及測量之登記。 (二)囑託登記。 (三)逕為登記(住址變更、門牌整編、書狀換給登記、自然人之更名登記除外)。 (四)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除外)。 (五)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六)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之登記案件。 (七)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檢附載有登 記名義人原登記住所之身分證明文件除外)。 (八)超過十連件以上之登記申請案。 (九)與非屬跨所項目登記案件連件或併案辦理者。
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
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如下,其中第1項至第7項自109年7月1日起實施,第8項至第10項自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試辦1年:
(一) 住址變更登記。
(二) 更名登記(以戶政機關有更名記事者為限)。
(三) 書狀換給登記(以一般權利書狀損壞申請書狀換給者為限)。
(四) 門牌整編登記。
(五) 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六) 預告登記。
(七) 塗銷預告登記。
(八) 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九) 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十) 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登記謄本
為減輕民眾人力、物力之負擔,本所自84年7月22日起,開辦跨所申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作業,您可就近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
為賡續推動跨所登記便民措施,自99年3月3日起實施跨所人工登記簿謄本核發作業。民眾只要在一所便可申請高雄市各地政事務所的資料。
地籍圖謄本
為擴大跨所服務之範圍,提供民眾申請地籍圖資料,本所自87年10月29日開辦地籍圖謄本跨所申請作業,您可就近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
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為擴大跨所服務之範圍,提供民眾申請建物測量成果圖資料,本所自89年5月29日開辦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跨所申請作業,您可就近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
地籍異動索引資料
為利民眾跨所申請地籍異動索引資料,本所自91年8月15日起開辦地籍異動索引資料跨所申請,您可就近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
為滿足民眾對於地籍異動資料需求,本所自94年8月1日起,開辦跨所申請土地建物異動清冊作業,您可就近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
申領人工登記簿謄本
本市自99年3月3日起實施跨所人工登記簿謄本核發作業,民眾只要在本市轄區內12個地政事務所申請,即可領到該地政事務所的人工登記簿謄本,不受地籍轄區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