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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流程:
1. 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2.向稅捐稽徵處查欠地價稅、房屋稅→3.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4.領件。
◎地政事務所處理期限:3天
◎申辦登記應附文件
應備文件 | 文件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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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 向地政事務所索取。 |
(2)繼承系統表。 | 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檢附。 |
(3)戶籍謄本正本(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 向戶政事務所請領(能以電腦處理者,得免提 |
(4)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有拋棄繼承權時檢附)。 | 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法院聲請。 |
(5)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文件(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正、影本各一份。 | 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六個月內,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完納後,再向稅捐稽徵處辦理查註無欠稅。 |
(6)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被繼承人為他項權利人時,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 | 自行檢附(如無法檢附者,得由申請之繼承人出具切結書)。 |
(7)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
備註: (1)遺囑繼承另依民法有關規定檢附證件。 (2)有大陸地區人民為繼承人者,應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辦理。 |
◎應繳規費:
登記費:土地按申報地價,建物以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遺產稅價值之千分之一計徵。
書狀費:每張80元 。
※備註: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者,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