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流程:
1.訂立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2.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3.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4.領件。
◎地政事務所處理期限:3天
◎申辦登記應附文件
應備文件 | 文件來源 |
---|---|
(1)土地登記申請書 。 | 向地政事務所索取 |
(2)土地、建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正、副本各一份(正本按契據金額千分之一貼足印花稅票)。 | 向地政事務所索取(須用公定契約書) |
(3)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自行檢附 |
(4)出賣、承買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資料正本擇一檢附)。 | 自行檢附或向戶政事務所請領 |
(5)出賣人印鑑證明或利用印鑑證明替代措施。 | 向戶政事務所請領 |
(6)土地增值稅、建物契稅繳(免)納證明文件。 | 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完納後並查註無欠稅 |
(7)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備註:
(1)國宅出售應附國宅機關出具符合移轉條件之證明文件。
(2)二親等以內買賣移轉另附贈與稅完納或免稅證明文件。
(3)訂立三七五租約之耕地出售或土地與建物間有租賃、地上權、典權存在,應附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
(4)外國人申請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時,應符合平等互惠原則,並依土地法、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連結】。
◎應繳規費:
登記費:土地按申報地價、建物按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稅之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書狀費:每張80元 。
※備註:應於訂約一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者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