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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流程:
1.訂立抵押權內容變更契約書→2.(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3.領件
◎地政事務所處理期限:1天
◎申辦登記應附文件
應備文件 | 文件來源 |
---|---|
(1)土地登記申請書。 | 向地政事務所索取 |
(2)土地、建物抵押權內容變更契約書正、副本各一份。 | 向地政事務所索取(須用公定契約書) |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 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資料正本擇一檢附)。 | 自行檢附或向戶政事務所請領 |
(4)印鑑證明或利用印鑑證明替代措施 (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得免附)。 | 依內容變更結果不利之一方,向戶政事務所請領檢附 |
(5)他項權利證明書。 | 自行檢附 |
(6)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
備註: (1) 增加擔保債權金額,應提出後次序抵押權人同意書。 (2)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另增加一宗或數宗土地共同擔保時,應就增加部分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並就原設定部分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3)以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經設定抵押權登記後,就其中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抵押權之塗銷或變更時,應辦理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
◎應繳規費:
登記費: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增加之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外,餘免納登記費。
書狀費:每張80元 。
※備註:應於訂約一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者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