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高市地新登字第11270203401號 主旨:請繼承人依限申辦下列遺產之繼承登記。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 公告事項: 一、被繼承人姓名:各如附件 死亡日期:各如附件 住址:各如附件 二、不動產標示詳如清冊。 三、公告期間:自 112 年 04 月 01 日至 112 年 06 月 30 日 3 個月。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計算,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四、繼承人除有下列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於公告期間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提出外,逾公告期間未申辦繼承登記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一)繼承人已申報相關賦稅而稅捐機關尚未核定或已核定而稅額因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或經稅捐機關同意其分期繳納稅賦而尚未完稅者。 (二)部分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士,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於大陸地區繼承人未表示繼承之期間。 (三)已向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因所提戶籍資料與登記簿記載不符,須向戶政機關查明更正者。 (四)因繼承訴訟者。 (五)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經該管地政機關認定者。 五、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無人申辦繼承登記者,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六、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辦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查詢網址https://eqs-landp.kcg.gov.tw/KCG_SYN_QUERY/SynthesisQuery?QP=04] 一、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相關法令: |
(一)土地法第73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
(二)土地法第73條之1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三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最低價額者,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
二、申辦繼承登記程序及相關規定: |
(一) | 申報遺產稅: 在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前,繼承人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申報遺產稅之前可先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明細,以免漏報遺產稅或漏辦繼承登記;被繼承人如設籍在本市,可向本市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申報(如有任何疑問請洽高雄市國稅局,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電話:07-7256600),戶籍在高雄市以外之其它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繼承人申報並繳納遺產稅後,國稅局會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如果不須繳納遺產稅,國稅局會發給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相關遺產稅問答請參閱財政部稅務
遺產稅試算 | (二) | 查有無欠繳稅費: 在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前,繼承人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申報遺產稅之前可先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明細,以免漏報遺產稅或漏辦繼承登記;被繼承人如設籍在本市,可向本市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申報(如有任何疑問請洽高雄市國稅局,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電話:07-7256600),戶籍在高雄市以外之其它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繼承人申報並繳納遺產稅後,國稅局會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如果不須繳納遺產稅,國稅局會發給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 (三) | 申請繼承登記: 辦理繼承登記請到不動產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辦,其應附之文件如下: a. 土地登記申請書。 b. 登記清冊。 c. 繼承系統表。 d. 戶籍謄本。(含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向戶政事務所請領,能以電腦處理者,得免提出。) e. 聲請拋棄繼承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f. 印鑑證明。(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時須檢附) g. 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時須檢附,並貼足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印花稅) h.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i. 所有權狀正本。(如權狀遺失得由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 j. 繳納登記費、書狀費。(登記費以死亡當時遺產之申報地價千分之一計算,書狀費每張新台幣8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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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書表下載: |
繼承系統表 (PDF格式∣WORD格式∣填寫範例PDF格式∣填寫範例WORD格式) 協議書A4(遺產分割)(PDF格式∣WORD格式∣填寫範例PDF格式∣填寫範例WORD格式) 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連結地政局網站) |
四、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專區(地政局網站)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建物查詢、申辦方式、相關法規、作業流程、高雄市未辦繼承移送標售位置圖等。 |